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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874号

胡明洪与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剑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2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胡明洪,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胡明洪,男,生于1971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何康,系汉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吉洪,系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剑锋,男,生于1983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洪诉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剑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明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明洪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洪撤回对被告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俊

审 判 员  叶勤

代理

审判员  周叶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