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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926号

张淑贞与杜顺华、杜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贞,杜顺华,杜磊,杨晓坤,杜修友,王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贞。被执行人杜顺华。被执行人杜磊。被执行人杨晓坤。被执行人杜修友。被执行人王日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淑贞与杜顺华、杜磊、杨晓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修友在银行的存款xxx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