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贞。被执行人杜顺华。被执行人杜磊。被执行人杨晓坤。被执行人杜修友。被执行人王日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淑贞与杜顺华、杜磊、杨晓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修友在银行的存款xxx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