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916号原告张卫红,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安华,沛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红诉被告郝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红经人民法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出催交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卫红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祝永水
人民陪审员 蔡敬远
人民陪审员 梁文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