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绥平,女,195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034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503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 葆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