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4052号

王浩与白绥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浩,白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绥平,女,195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浩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034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503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 葆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