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再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建平。
委托代理人:潘德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燕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张建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二(民)申字第9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张建平已经付清相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申请再审人张建平同意,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申请人即原一审原告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申请再审人张建平;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敏
代理
审判员 朱雁军
审 判 员 沈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小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