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宏。被执行人王心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心华3日内给付程国宏借款117333.33元,被执行人王心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心华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詹立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