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展新,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许文超,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李金勇,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展新、许文超与被告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展新、许文超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展新、许文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新、许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展新、许文超负担。
审 判 长 位小娟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