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