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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805号

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