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6869号原告谢玉昌。被告李微。
原告谢玉昌与被告李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谢玉昌未能提供被告李微的明确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玉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聂 淼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