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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963号

张航君与徐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韩波,张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韩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航君。

上诉人徐韩波为与被上诉人张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韩波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韩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吴志坚

代理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