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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52号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顺昆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顺昆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勇,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李学,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昆明顺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坤,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于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顺昆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25690.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昆明顺昆商贸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审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万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