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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35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王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住青岛市**路*号*单元***户,该地址无人接收民事诉状副本,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情况,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材料,现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德发

审判员  赵 洁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玺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