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王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住青岛市**路*号*单元***户,该地址无人接收民事诉状副本,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情况,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材料,现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德发
审判员 赵 洁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玺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