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陈梅花,女,194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周秀文,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苗苗,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系原告外孙女。
被告:胡娟飞,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胡康华,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梅花为与被告胡娟飞、胡康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梅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苗苗、周秀文,被告胡娟飞、胡康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卫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梅花起诉称:2013年间,被告胡康华因非法强占朱军伟坐落于下坎头的承包土地而与原告发生矛盾。2013年7月1日下午,被告胡康华纠集胡娟飞赶到田野,共同用凶器残忍将胡某(已另案处理)、原告陈梅花身体多处打伤,且伤势严重。原告经仙居县人民医院诊断左第二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原告花费治疗费11902.17元。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胡娟飞、胡康华赔偿原告治疗费11902.17元、护理费1952元、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6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19474.17元,两被告对上述应赔偿之款互负连带责任,并保留后续治疗的诉权。庭审中,原告变更护理费为2108元,共计19650.17元。
被告胡娟飞、胡康华答辩称:被告胡娟飞当时是劝架的,没有伤到原告,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胡娟飞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当时胡康华是与胡某发生打架,已经作了判决,原告当时曾提起过赔偿请求,由于证据不足而没有支持。原告所提各项请求中营养费过高、精神抚慰金没有请求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康华、胡娟飞与���某、胡娟琴系同胞兄妹关系,原告陈梅花与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被告胡康华与胡某因远亲朱军伟去世所遗留的土地产生矛盾,一直未解决。2013年7月1日下午,原告陈梅花与胡某在朱军伟原有土地上劳作时,被告胡康华得知后,与被告胡娟飞及胡娟琴来到该地进行阻止,胡娟飞去时手持竹棒。双方发生相打,原告陈梅花在相打中受伤。原告伤后,在仙居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住院15天,共花去医疗费11902.17元。出院后,医生共建议休息三个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人胡某、柯某证言、病历、医疗证明书、医药费发票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与被告胡娟飞、胡康华与胡某的相打过程中受伤的结果,系因二被告的行为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二被告虽辩解未伤到原告,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排除,且现有证据证明现场手持工具的是二被告,故本院认定原告的伤为二被告的行为所致。原告所提各项请求中,其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1902.17元、护理费1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100元,共计14447.17元。原告的身体遭到二被告侵害,其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娟飞、胡康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梅花经济损失14447.17元;
二、驳回原告陈梅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梅花负担100���,由被告胡娟飞、胡康华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郑慧玲
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
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余佳艺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