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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563号

原告白雪梅诉被告梁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原告白雪梅诉被告梁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5563号

原告:白雪梅。

被告:梁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梅诉被告梁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梁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白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白雪梅。

审判员  翟青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