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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海儿、付春香、周建、钟美艳、钟勇强、付卫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宋海儿,付春香,周建,钟美艳,钟勇强,付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袁文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海儿,男,54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付春香,女,53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周建,男,3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钟美艳,女,3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钟勇强,男,39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付卫红,女,3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宋海儿、付春香、周建、钟美艳、钟勇强、付卫红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2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辉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周金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赖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