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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86号

蒋勇与王占凤管辖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勇,王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86号

原告:蒋勇,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黄文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凤,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蒋勇与被告王占凤为民间借贷一案后,被告王占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占凤从2012年6月18日至今一直在杭州市拱墅区居住生活,因此杭州市拱墅区是王占凤的经常居住地,该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王占凤的经常居住地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占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7040元,退给原告蒋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