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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96号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姜建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胡贵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明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