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1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XXX办事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5586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少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