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佼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玉晴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佼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