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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579号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佼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