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被告王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诉被告王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负担。
审判员 胡少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向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