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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1008号

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殷总法、孟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殷总法,孟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1008号原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点明。

被告:殷总法。

被告:孟海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