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1008号原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点明。
被告:殷总法。
被告:孟海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