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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15-1号

吴斌伟与许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斌伟,许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15-1号申请执行人吴斌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许思红,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申请人吴斌伟与被执行人许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第4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温泉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