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李先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菅峰,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革,居民。被告陈艳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知诉被告王永革、陈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知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先知负担。
审判员 李立常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