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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4924号

曹蓉蓉、姜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蓉蓉,姜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924-1号申请执行人曹蓉蓉,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姜美玉,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蓉蓉与被执行人姜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4日,被执行人姜美玉尚欠申请执行人曹蓉蓉借款150000元,利息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784.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姜美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49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蓉蓉发现被执行人姜美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