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244号
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余洪平。
被告:邵小波。
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小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煜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雪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