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035号
原告:粱谋兵,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粱谋兵诉被告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粱谋兵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粱谋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谋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粱谋兵负担。
审判员 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