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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915号

牟凤仁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牟凤仁,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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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图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牟凤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连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凉水镇。

法定代表人:李士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福,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凤仁诉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水煤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凤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连营、被告凉水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福、薛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到被告��位工作,工种是井下掘进。2013年12月1日在井下工作时受伤,在珲春市矿务局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住院费已由被告支付。2015年3月2日原告遵医嘱在珲春市矿务局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住院8天,原告垫付医疗费4192.40元。2014年10月15日原告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5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向图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图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图劳人仲裁字(2015)27号裁决书,原告因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给付医疗费4194.40元,两次护理费350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交通费诉讼之前是2221元,诉讼之后又产生了来回路费(白山)890元,鉴定费260元;给付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共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00元(共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000元(共7个月),停工留薪工资84000元(12个月)。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意见;对图们市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工伤赔偿的工资月数没有意见;工伤赔偿基数有意见,应按照原告受伤前工伤的月缴费基数1500元计算,此外,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意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无护理依赖程度,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没有计算依据,其就医交通费应以实际合理的入院、出院的交通费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不属于就医交通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按社会平均工资日的10%计算;其他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牟凤仁与被告凉水煤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珲春市矿务局医院��疗,住院46天后出院。2014年10月15日原告被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2日原告再次入珲春市矿务局医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2015年5月5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九级伤残。2015年5月19日,被告向图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6月30日图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图劳人仲裁字(2015)27号裁决书,裁决: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依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程序为申请人办理二次住院医疗费、两次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3、被申请人依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申报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37.81元;5、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521.96元;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鉴定费260元;7、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图们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76.83元。原告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87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图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图劳人仲裁字(2015)27号裁决书、珲春市矿务局医院医疗费票据、病历、交通费票据、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吉林省职工伤残等级证书、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被告提供的2013年10月22日辽宁阜新昕拓井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书及2013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与本案事实相矛盾,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牟凤仁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凉水煤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是否合理;2、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的数额如何确定;3、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应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牟凤仁与被告凉水煤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后,被告应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垫付的二次住院医疗费4194.40元,系在被告指定的医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情,确定住院期间需护理。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承担护理责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参照有关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妻子及亲属)的收入,故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标准计算。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及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非医护人员护理费标准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为120.74元,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为108.59元;护理费应为120.74×46+108.59×8=6422.76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延边州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规定》,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5元/天,故原告两次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应支付伙食补助费共计15元/天×54天=810元。交通费是指工伤职工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珲春市至白山市单人单趟交通费约为100元,综合原告就医、鉴定等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为1200元。鉴定费260元由原告垫付,应予给付。《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双方均未能证明原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故应参照图们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6.83元计算,12个月停工留薪工资为28521.96元。现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原告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中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工作仅1个多月,且工资数额无法确定,故应按照图们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6.83元计算,分别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391.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391.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37.8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一、确认原告牟凤仁与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牟凤仁支付医疗费4194.40元、护理费6422.7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60元;

三、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牟凤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521.96元;

四、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牟凤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391.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391.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37.81元。;

五、驳回原告牟凤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勇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人民陪审员  高莲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兰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