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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74号

卢洪良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成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洪良,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成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4号申请人卢洪良,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成付,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生,文盲,住河南潢川县。我院在执行卢洪良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成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成付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代

审判员 郑 磊代

审判员 卞雅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阮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