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920号原告李某甲,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站竞,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站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