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康初字第350号原告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樊佑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继寿,男,汉族,xx出生,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寿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00元,减半收取43300元,由原告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