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许书美。委托代理人黄玲玲,系原告员工。被告杨晓锋,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与被告杨晓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则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