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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332号

刘仕辉与徐起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仕辉,徐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332号

原告:刘仕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徐起华,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辉诉被告徐起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辉以被告徐起华已付清加工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仕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辉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仕辉负担。

审判员  谢泽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