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332号
原告:刘仕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徐起华,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辉诉被告徐起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辉以被告徐起华已付清加工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仕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辉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仕辉负担。
审判员 谢泽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