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市科大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科大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案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案件执行费7440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市科大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泉
审 判 员 孟 浩
审 判 员 马利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