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96-2号
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坝绕城公路西侧厂区。
法定代表人:骆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炜,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桂花,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4232元,保全费2908元,共计7140元,由原告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