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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20-5号

李尚群、李静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尚群,李静山,陈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20-5号申请执行人李尚群,男。被执行人李静山,男。被执行人陈慧,女。申请执行人李尚群与被执行人李静山、陈慧纠纷一案。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尚群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借款980000元,案件受理费6800元,执行费12268元,共999068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静山、陈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4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