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08-6号

王昌玉与王元念、李福荣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昌玉,王元念,李福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08-6号申请执行人王昌玉。被执行人王元念。被执行人李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拍卖被执行人王元念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0栋(玫瑰丽苑)2单元6层5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417677、建筑面积160.33㎡)。2015年7月17日买受人朱嘉成(公民身份号码××)以1,288,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元念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0栋(玫瑰丽苑)2单元6层5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417677,建筑面积160.3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嘉成所有。

二、买受人朱嘉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