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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行执字44号

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政、胡艳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政,胡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执字44号申请执行人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张刚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政。被执行人胡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政、胡艳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法行执第4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