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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998号

申请人谢军旺与被执行人吴平志、吴俊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军旺,吴平志,吴俊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998号申请执行人谢军旺,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林秀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娜。被执行人吴平志,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俊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8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平志、吴俊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52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吴平志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侨福里7号203室房产,申请执行人谢军旺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