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277-1号原告徐广来,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马洪启,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来与被告马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洪启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