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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1277-1号

徐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广来,马洪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277-1号原告徐广来,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马洪启,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来与被告马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洪启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