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887号原告郑鹏,大众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被告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山泉路59号。法定代表人田海山,负责人。被告刘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诉被告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刘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鹏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郑鹏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