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邓维宜,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居太,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梅,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库区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9316-X。法定代表人张居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维宜与被执行人张居太、章梅、永安市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维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居太、章梅、永安市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103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居太、章梅、永安市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张居太、章梅、永安市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居太、章梅、永安市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居太、章梅、永安市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池毓煦
审判员 罗爱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樊筱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