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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32号

任立国与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立国,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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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任立国

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立国与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此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立  志

审判员 单  东  升

审判员 ���刘彦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万  海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