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002号原告王强,住巴彦县。被告王福才,住巴彦县。被告曹玉岩,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福才、曹玉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以庭外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原告王强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思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