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6民初1002号

王强与曹玉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强,王福才,曹玉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002号原告王强,住巴彦县。被告王福才,住巴彦县。被告曹玉岩,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福才、曹玉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以庭外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原告王强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思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