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103号原告王祖高。被告严贵田。被告严贵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高与被告严贵田、严贵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高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蔡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薛之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祖高与严贵田、严贵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103号原告王祖高。被告严贵田。被告严贵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高与被告严贵田、严贵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高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蔡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薛之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