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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103号

王祖高与严贵田、严贵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祖高,严贵田,严贵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103号原告王祖高。被告严贵田。被告严贵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高与被告严贵田、严贵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高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蔡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薛之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