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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行执字第198号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XX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XX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青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4704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行审字第49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