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XX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青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4704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行审字第49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