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1628号

张倩、孙宝祥等与董立伟、董丽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倩,孙宝祥,张新艳,董立伟,董丽艳,王淑琴,何涛,关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张倩。

原告:孙宝祥。

原告:张新艳。

被告:董立伟。

被告:董丽艳。

被告:王淑琴。

被告:何涛。

被告:关欣。

法定代理人:董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与被告董立伟、董丽艳、王淑琴、何涛、关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负担。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