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张倩。
原告:孙宝祥。
原告:张新艳。
被告:董立伟。
被告:董丽艳。
被告:王淑琴。
被告:何涛。
被告:关欣。
法定代理人:董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与被告董立伟、董丽艳、王淑琴、何涛、关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倩、孙宝祥��张新艳负担。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