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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109号

无锡市堰桥镇西漳航力电机厂、付典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常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堰桥镇西漳航力电机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109号申请人无锡市堰桥镇西漳航力电机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寺头村。负责人付典华,该厂厂长。申请人无锡市堰桥镇西漳航力电机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4880552,票面金额为53580元,出票人为江苏新科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艾姆特电机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堰桥镇西漳航力电机厂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杏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张佳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