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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南商初字第00097号

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南商初字第00097号原告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版浦镇永平村。法定代表人万有善,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占兵,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白甸镇刘季村幸福4组。法定代表人陈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连云港盛兴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慧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季洋洋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