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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8869号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邵兆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邵兆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8869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职务总经理。被告邵兆树。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兆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惜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