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沈下路124-22、2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368723-0。代表人蔡克干,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绍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国贸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000157-0。法定代表人徐文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与被告黄石国贸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武汉协力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田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人民陪审员 姜孝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梅 千 来源:百度“”